(2016)鲁1082民初5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李朝阳、沈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阳,沈杨,苏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508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俚岛支行,住所地荣成市俚岛镇政府驻地。被申请人:李朝阳,男,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沈杨,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苏彬,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俚岛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朝阳、沈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1082民初508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俚岛支行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俚岛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彬在农商行账户xx存款2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