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辉与冯兴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冯兴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4881号原告:杨辉,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告:冯兴国,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原告杨辉与被告冯兴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杨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杨辉负担。审 判 长 佀同猛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人民陪审员 赵孝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