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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辉与冯兴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冯兴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4881号原告:杨辉,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告:冯兴国,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原告杨辉与被告冯兴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杨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杨辉负担。审 判 长  佀同猛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人民陪审员  赵孝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