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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宿州市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梅梅、刘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梅梅,刘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282号原告:宿州市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人民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23栋3楼0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935562518(1-1)。法定代表人:王金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宝,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梅,女,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刘徐,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宿州市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梅、刘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宿州市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宿州市腾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