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执5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轶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轶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波,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5574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55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轶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光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建波,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张建腾。原告上海轶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波、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沪0101民初13650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张建波、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轶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XXXXXXX.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张建波、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轶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波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慈国用(2013)第240040号慈溪庵东镇海南村土地、慈国用(2013)第240039号慈溪庵东镇三洋村土地已被慈溪市人民法院查封并已启动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宁波冠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1民初1365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鸣审判员 沈文轩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雁云审判长 李 鸣审判员 沈文轩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