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海进与吴福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进,吴福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1号原告:吴海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福录,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吴海进与被告吴福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吴海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海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由吴海进负担。审 判 长 曹建亚审 判 员 周会娟人民陪审员 汪孔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陆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