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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钱海燕、孙宝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燕,孙宝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811号申请人:钱海燕,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孙宝玉,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人钱海燕与被申请人孙宝玉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钱海燕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宝玉的财产在价值82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钱海燕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钱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孙宝玉价值820000元以内财产。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钱海燕垫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