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西和县景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和县景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督6号申请人:西和县景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某,住西和县。本院在审理西和县景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原告西和县景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6元,由申请人西和县景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翠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