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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5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西和县景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和县景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5民督6号申请人:西和县景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某,住西和县。本院在审理西和县景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原告西和县景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6元,由申请人西和县景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翠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