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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鲍克非、张国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克非,张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鲍克非,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张国富,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富银行账户存款699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