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海与陈某等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陈某,钟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391号原告:刘海。委托代理人:杜艳艳,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被告:钟某。被告:陈某1。被告:陈某2。原告刘海与被告陈某、钟某、陈某1、陈某2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为286元,由原告伊敬花负担。审判员 岳玉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