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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猛与北京方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猛,北京方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564号原告赵猛,男,1981年9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方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大盛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雪花,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北京方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翟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猛诉被告北京方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方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