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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何庆云与程仁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庆云,程仁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798号申请执行人何庆云,男,1956年11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程仁才,男,1956年9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执行黄何庆云与程仁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