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相华与被告卢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华,卢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200号原告李相华,女,汉族。被告卢国军,男,汉族。原告李相华与被告卢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相华、被告卢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相华诉称,2011年、2012年,卢国军在李相华处赊购化肥、农药合款15500.00元,经李相华多次催要,卢国军于2015年1月29日给李相华出具了一份借据,2016年3月10日卢国军还款12000.00元,剩余化肥、农药款及拖欠的利息至今未给付,故要求卢国军给付化肥款3500.00元,利息4850.00元。被告卢国军辩称,欠款属实,已经还给李相华12000.00元,欠李相华3000.00元,卢国军打工慢慢偿还。在本院庭审中,李相华提交了欠据一份,证明卢国军欠李相华15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卢国军经庭审质证对该证据无异议,该欠据是卢国军出的,已经偿还12000.00元。本院经庭审质证认为,李相华提交的欠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庭审中卢国军未向本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2012年,卢国军在李相华处赊购化肥、农药合款15500.00元,经李相华多次催要,2015年1月29日,卢国军给李相华出具了一份借据,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在2016年3月10日卢国军还款12000.00元,卢国军尚欠李相华化肥、农药款3500.00元。本院认为,卢国军在李相华处赊购化肥、农药,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卢国军除给付李相华化肥、农药款外,还应按约定自出欠据之日起至给付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已给付的化肥、农药款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相华化肥、农药款3500.00元、支付利息48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卢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索远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