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香港纳桑集团有限公司诉纳桑科技(宣城)有限公司、李志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港纳桑集团有限公司,纳桑科技(宣城)有限公司,李志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393号原告:香港纳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中国香港。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良,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纳桑科技(宣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被告:李志荣,出生年月不详。原告香港纳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纳桑科技(宣城)有限公司、李志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香港纳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共同返还股权转让款1082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的利息16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香港纳桑集团有限公司系吴锦文于2014年1月3日注册成立的。2014年1月10日,李志荣以浙江圣堡服饰有限供公司、美国纳桑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将纳桑科技(宣城)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与香港纳桑集团有限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2000万元,另加纳桑科技(宣城)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及土地补偿款420万元,合计3020万元。协议签订后,香港纳桑集团有限公司共支付转让款1080万元,此后协议未再履行,给付的款项亦未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香港纳桑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美龄人民陪审员 沈光泉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成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