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范仁双与卢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仁双,卢小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272号原告:范仁双,男,汉族,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卢小勇,男,汉族,1982年6月3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仁双诉被告卢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仁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侯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建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