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恢字第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牟一峰、曲思刚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一峰,曲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字第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牟一峰,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军,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曲思刚,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牟一峰与曲思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3)开执字第91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曲思刚银行存款27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曲思刚银行存款2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冬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