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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3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章炳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炳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314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石狮市德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高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邱庆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嘉湘,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章炳灿,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石狮市德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章炳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闽0581民初3142号民事裁定书,对章炳灿所有的车牌号为闽C×××××号的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扣押(保全价值以51196元为限)。石狮市德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石狮市德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履行完毕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由,申请解除对章炳灿所有的车牌号为闽C×××××号的小型轿车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章炳灿所有的车牌号为闽C×××××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