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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君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君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07号罪犯陈君伟,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4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君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交5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君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34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君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君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君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二分,获得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二〇一六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经折算为3180分,表扬伍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7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君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陈君伟属于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的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君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