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彬与庞子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庞子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912号原告:张彬,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庞子秋,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诉被告庞子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