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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彬与庞子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庞子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912号原告:张彬,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庞子秋,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诉被告庞子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