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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亚与董正国、王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董正国,王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422号原告:刘亚,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喜,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正国,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美丽,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刘亚与被告董正国、王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刘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正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撤回对被告董正国的起诉。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