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则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则骏,湖北融天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孟子路,杨金权,湖北力比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孟千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053号申请人: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4层01室。法定代表人:肖学鹏。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女,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则骏,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申请人:湖北融天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长虹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金权。被申请人:孟子路,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杨金权,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被申请人:湖北力比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则骏。被申请人:孟千金,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则骏、湖北融天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孟子路、杨金权、湖北力比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孟千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304.5万元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则骏、湖北融天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孟子路、杨金权、湖北力比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孟千金的银行存款304.5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婧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飞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