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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特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熊光平与佘昊洋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光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民特135号申请人:熊光平,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熊广平申请宣告佘昊洋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熊广平称,其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佘昊洋于2011年9月5日离家出走后,经报警查找未果,至今未归已满4年之久。经查:佘昊洋,男,汉族,1992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熊广平与佘昊洋系母子关系,熊广平与佘昊洋父亲佘光辉已于2001年离婚。佘昊洋于2011年离家外出后失去联系,至今未归且音讯全无,后经人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佘昊洋之前亦未婚或生育子女。申请人熊广平申请宣告佘昊洋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佘昊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佘昊洋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佘昊洋下落不明已超过六年,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其本人或知其下落的人未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佘昊洋仍下落不明。故熊广平作为其母亲,申请宣告佘昊洋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佘昊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