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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刑初9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大专文化,章丘市某某医院职工,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现住章丘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与朋友刘某某、郭某某三人在章丘市超越梦想KTV门口滋事后乘车至百脉泉广场。1月8日0时许,章丘市公安局明水第一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百脉泉广场,将被告人韩某某等三人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民警刘某甲及协警王某某在该所办案区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拒不配合,采取撕扯、殴打的方式抗拒民警执法,并用拳头击打民警刘某甲左眼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左眼部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当日,被告人韩某某在章丘市公安局明水第一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韩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刘某甲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章丘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附伤情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韩某某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甲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韩某某在此次犯罪前并无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考虑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韩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韩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