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吕跃进、李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跃进,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吕跃进,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李珍,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跃进与被执行人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06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双方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李珍已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06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