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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吕跃进、李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跃进,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吕跃进,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李珍,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跃进与被执行人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06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双方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李珍已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06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