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原告余吉江、余昌甫与被告陈光良、陈美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吉江,余昌甫,陈光良,陈美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007号原告:余吉江,男,194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余昌甫,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余吉江、余昌甫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昌文(系二原告亲属),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光良,男,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陈美洪,男,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吉江、余昌甫与被陈光良、陈美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吉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吉江、余昌甫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吉江、余昌甫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吉江、余昌甫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