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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蒋加华与吕永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加华,吕永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496号原告蒋加华,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吕永献,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蒋加华与被告吕永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加华负担。审判员  苏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