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蒋加华与吕永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加华,吕永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496号原告蒋加华,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吕永献,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蒋加华与被告吕永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加华负担。审判员 苏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