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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海南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荣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荣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8民初1247号原告:海南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临高碧桂园金沙滩海蓝天一街6座1607房。法定代表人:符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荣余,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海南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海南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fmkj3kq4zpoucasndw审 判 员 林倩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 沁书 记 员 林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