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2016)青0121民初1187号童知存与侯祖邦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知存,侯祖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187号原告:童知存,男,汉族,居民。被告:侯祖邦,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知存与被告侯祖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知存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知存以“借款已付清”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知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童知存负担。审判员 张炳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祁国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