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2016)青0121民初1187号童知存与侯祖邦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知存,侯祖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187号原告:童知存,男,汉族,居民。被告:侯祖邦,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知存与被告侯祖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知存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知存以“借款已付清”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知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童知存负担。审判员  张炳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祁国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