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志专与福建安溪新联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专,福建安溪新联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386号原告:孙志专,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福建安溪新联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吴远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孙志专与被告福建安溪新联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孙志专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志专以已与福建安溪新联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志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志专负担。审 判 长 白荣南人民陪审员 陈秀珠人民陪审员 林振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曾秋华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