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柴敬宇强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柴敬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58号罪犯柴敬宇,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敬宇犯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29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柴敬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2月1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柴敬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柴敬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三千六百三十分,表扬六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2100元。本院认为,罪犯柴敬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柴敬宇属于因犯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敬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8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