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俊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俊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733号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梦笔名郡*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桑辉,总经理。被告:陈俊翔,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立案。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出对陈俊翔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陈俊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南平鑫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炳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颖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