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执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财英、黄海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财英,黄海强,赵沅帅,江西天地安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财英,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3195277-7。被执行人:黄海强、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赵沅帅,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江西天地安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罗市街93号。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赣0191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海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胡财英交通事故损失43059.67元,承担���件受理费2103.5元;被执行人江西天地安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执行人黄海强的法律义务在10000元内负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赵沅帅承担案件受理费2103.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合计47266.6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沅帅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海强、江西天地安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黄海强、江西天地安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海强、江西天地安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海强进行了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对被执行人黄海强、江西天地安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海强、江西天地安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已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胡财英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47266.67元,未执行标的总额45163.17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财英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黄海强、江西天地安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财英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