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春玲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局,李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局,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梁恩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春玲(蔬菜副食品大厅)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李春玲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局振城管罚决字(2015)第10-249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 清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