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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XX英与黄晓梅、吴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英,黄晓梅,吴伟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4民初692号原告:XX英,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黄晓梅,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告:吴伟庆,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原告XX英与被告黄晓梅、吴伟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晓梅、吴伟庆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英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黄晓梅、吴伟庆连带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从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2、判决诉讼费由黄晓梅、吴伟庆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30日,黄晓梅、吴伟庆夫妇借到XX英70000元,约定月利率20‰,期限一年。到期后,黄晓梅、吴伟庆支付了至2015年3月止的利息,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剩余利息黄晓梅、吴伟庆未能偿还。黄晓梅、吴伟庆未提出答辩。XX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对其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1、XX英身份证复印件,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予以认定;2、黄晓梅、吴伟庆于2013年7月30日向XX英出具的金额为70000元的借条,能证明黄晓梅、吴伟庆与XX英间借贷7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XX英与黄晓梅、吴伟庆为邻居关系。2013年7月30日前,黄晓梅、吴伟庆以儿子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XX英借款,2013年7月30日黄晓梅、吴伟庆又以同样理由借款,两次一共向XX英借去70000元。为此,黄晓梅、吴伟庆向XX英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兹借到XX英人民币柒万元整,月息1400元,每月付息。此据。经借人:黄晓梅、吴伟庆2013年7月30日”。黄晓梅、吴伟庆出具借条后,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后因XX英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无果,因而成讼。以上事实,有XX英提交的前述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黄晓梅、吴伟庆与XX英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依法予以保护。黄晓梅、吴伟庆经XX英催取,不予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民事责任,XX英要求黄晓梅、吴伟庆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黄晓梅、吴伟庆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本案。综上所述,XX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晓梅、吴伟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英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7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黄晓梅、吴伟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罗瑞飘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人民陪审员  钟槐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宇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寄语】尊敬的当事人:您好!首先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请您相信,我们法官都有一颗善良、公正、爱民之心。良知所在,职责所守,每一个法官都希望能尽心竭力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法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地作出了此判决。如您有不解,我们会耐心向您答疑。诉讼有风险,诉讼是讲法律和证据的,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和确凿的证据,您将很难实现您主张的权利。打官司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如果能通过人民调解、乡规民约等诉前调解方式,在诚信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应是很好的选择。再次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