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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XX与唐延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唐延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953号原告:XX,男,1953年1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现住唐山市滦县。被告:唐延军,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委托代理人:张亮,男,1986年10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迁安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延队,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XX与被告唐延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春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