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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谭永堃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永堃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473号原告:男,生于1980年7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武,建始县景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永堃,男,生于1990年4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绪华诉被告谭永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绪华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绪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绪华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向绪华负担。审判员  张井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年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