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7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欧阳某某、湖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欧阳某某,湖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652号之一原告黄某,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彭松,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妍,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某某,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吴有华,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69号岳麓易号嘉园办公楼902房。法定代表人王淑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干,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系湖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卢顺,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系湖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茶子山村清水塘组。法定代表人陈章超,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嘉骏,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岳麓大道369号岳麓易号嘉园办公楼902房。法定代表人王保礼,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有为,男,1980年2月12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系湖南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欧阳某某、湖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湘荣建筑公司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撤回对欧阳某某、湖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欧阳某某、湖南恒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卿 斌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