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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家伟与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伟,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685号原告:李家伟,男,汉族。被告:陈伟,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德胜东路171号。负责人:罗华安。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5109039061763369。原告李家伟与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家伟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伟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家伟负担。审判员  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