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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东生、王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东生,王素华,陈章喜,莫素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042号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承塔,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28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社职工。被告:陈东生,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24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王素华,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25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陈章喜,男,汉族,生于1939年11月12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莫素兰,女,汉族,生于1944年4月26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东生、王素华、陈章喜、莫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璨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 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