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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绍奎与安徽绿雨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绍奎,安徽绿雨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11执74号申请执行人唐绍奎,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安徽绿雨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北路136号。法定代表人:程战启。本院在执行唐绍奎申请执行安徽绿雨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唐绍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绍奎撤回对蚌埠市淮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劳人仲裁(2016)2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唐 亮执行员  胡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