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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呈贡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呈贡支行,王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呈贡支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南亚风情园D10-11号商铺。负责人:母其环,行长。组织机构代码证:21680371-8。被执行人王珂,男,1962年3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呈贡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人民币290345.43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呈贡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珂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