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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XX与齐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陕0117执306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齐XX,男,住西安市未央区。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齐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1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XX主动履行了该案执行案款,现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1485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