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XX与齐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陕0117执306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齐XX,男,住西安市未央区。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齐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1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XX主动履行了该案执行案款,现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1485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