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1571陈保艮与丁海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保艮,丁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1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陈保艮,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丁海伟,男,198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保艮与丁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苏108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丁海伟应给付陈保艮借款3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275元。因被执行人丁海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保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16)苏1081执1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成河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许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隽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