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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根灿、田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根灿,田俊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财保54号申请人:王根灿,男,汉族,1963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田俊杰,男,汉族,1988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人王根灿因与被申请人田俊杰驾驶所有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及车辆受损,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赔偿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俊杰驾驶所有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田俊杰驾驶所有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如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书军审判员 :高建民审判员 :岳全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景文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1082财保5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根灿,男,汉族,1963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田俊杰,男,汉族,1988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人王根灿与被申请人田俊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豫1082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田俊杰驾驶其所有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王根灿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王根灿与被申请人田俊杰已达成赔偿协议,被申请人且已履行协议,申请人王根灿提出的解除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田俊杰驾驶其所有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王根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孙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