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钟韶刚与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刘喜绵民间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韶刚,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刘喜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钟韶刚,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喜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喜绵,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钟韶刚诉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璟晟公司)、刘喜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一、钟韶刚与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刘喜绵一致确认,截止至2015年4月28日,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尚欠钟韶刚本金700万元、利息120.5万元。二、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应在2015年5月30日前向钟韶刚偿还200万元;在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200万元;在2015年7月30日前偿还200万元;余款(包括2015年4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在2015年8月30日前还清。三、刘喜绵对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任何一期还款的,刘喜绵即应向钟韶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四、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刘喜绵同意赔偿钟韶刚为解决该案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20万元,该款在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给钟韶刚。五、如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刘喜绵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的,钟韶刚有权就所欠全部余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该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317元,由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刘喜绵负担。鉴于钟韶刚已预付该费用,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刘喜绵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向钟韶刚返还该费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喜绵、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将在本院辖区范围的执行案件以及诉讼案件的总涉案金额进行统计,截止2016年12月20日,经初步统计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尚存涉案欠款本息合计214408034.22元。根据珠海智诚会计师事务所对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的清产核资报告(智杰诚审字2015-04-0011号)显示,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58758729.76元。璟晟公司的账面总资产并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对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也同意移送破产清算。另本案的其余三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或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并将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破产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伟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