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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复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南京钢铁集团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钟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宿迁市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钟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京钢铁集团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复9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上海钟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双柏路429号。法定代表人:杨方萍,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守平,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南京钢铁集团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法定代表人:绍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峰江,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宿迁市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东区)武夷山路。法定代表人高跃锋,董事长。复议申请人上海钟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钟鼎公司)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合法院)(2016)苏0116执异2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六合法院(2016)苏0116执异25号执行裁定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执异25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判长  钟爱莉审判员  张 宏审判员  于静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