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兰国、徐兴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兰国,徐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521-2号申请人:周兰国,男,生于1964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徐兴春,女,生于1964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关于周兰国与徐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川0922执52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兴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4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冠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佳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