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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柏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柏某,女,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桂宝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汪艳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