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古海与被申请人王世君、刘子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君,刘子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01号申请保全人:张古海,男,回族,1956年04月08日出生,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顺河西路国绵厂宿舍86号楼2单元201室。担保人:张爱华,女,汉族,1955年11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44号楼1单元401号。被申请人:王世君,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出生,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路2269号德百物流批发城五金A区1号楼1单元301室。被申请人:刘子营,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时代花园5号楼1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张古海与被申请人王世君、刘子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民初667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张爱华名下位于顺河西路18号86号楼2-2-201房权证鲁德字第S167**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