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行辖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志久与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辖51号原告张志久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人民政府、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文化服务中心给付安置款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指定管辖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本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