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行审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张彦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张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21行审103号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徐复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岭,男,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委托代理人丁峰,男,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被执行人张彦龙,男,198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本院在执行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张彦龙一案作出的编号411621-1100010682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张彦龙按照处罚决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联合审判员 陈新慧审判员 于桂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孟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